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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0日是第27个国际儿童权利日。由国际救助儿童会、北京市社会组织发展服务中心、北京市协作者社会工作发展中心和北京博源拓智儿童公益发展中心联合开展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27周年纪念暨《儿童公益组织行为准则指南》倡导活动,于2016年11月21日举行。

来自团中央权益部、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未成年人保护处、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北京市妇联社会工作部、北京市总工会社会工作部等政府部门领导,及国际救助儿童会代表、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教授作为嘉宾进行了主旨发言,北京市民政局领导对上述各位嘉宾的精彩发言进行总结。同时,从事儿童领域研究工作的多名学术专家、基金会和企业社会责任代表,以及多家儿童公益机构代表共60多人参加了此次活动。



培育发展困境儿童救助与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已经成为新时期社会组织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儿童服务的特殊性要求儿童公益机构需有儿童保护视角的组织管理准则和服务指南,而我国目前尚没有关于儿童公益机构的服务管理准则。

新颁布的《慈善法》为推动公益行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的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提供了准则和行为指南。《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则为儿童公益机构在儿童保护制度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需共同联合政府相关部门建立儿童伤害预防和回应机制,在公益组织的实践中更好地落实儿童保护原则。

当前,开放的政策环境和多元的社会资源催生了儿童公益机构的蓬勃发展,提供更加专业的公益服务成为儿童公益机构未来的发展趋势。对于儿童公益机构在机构治理和项目运作层面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国际救助儿童会在儿童保护的机构治理方面有着非常丰富的经验,在全球致力于倡导儿童保护和儿童权利;北京市社会组织发展服务中心作为市社会组织发展服务、学习交流、互动参与的重要载体,对北京市社会组织规范发展和行业自律的引导和监管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北京市协作者社会工作发展中心长期以来身体力行示范着一家高标准的儿童服务机构的专业性和规划化运作,同时也作为北京市妇儿工委支持的全市社区儿童之家示范基地,为全市儿童之家建设提供示范指导;北京博源拓智儿童公益发展中心则长期致力于推动儿童公益行业的专业发展,并协同从事儿童工作的各利益相关方倡导儿童权利,为共同推动儿童福祉而努力。



四家主办方基于对儿童权利的共同信念,整合本土实践经验和参照国际标准,联合起草了《儿童公益组织行为准则指南》,希望能引起广大公益同行的关注和接纳,呼吁公益同行依据本机构实际情况,基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反家暴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条款,制定适用于本机构的《儿童公益组织行为准则》,且相应建立起尊重儿童最大利益的机构治理机制,以达成实现儿童公益行业的自律和健康发展的愿景。该指南就公益组织在儿童保护相关的定义、立场和执行范围,接触儿童人员的行为规范、违反准则的报告、回应及处理机制等方面提出详细建议。



活动过程中,参会来宾与嘉宾互动讨论,对《儿童公益组织行为准则指南》提出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准则内容。中国扶贫基金会、陈香梅公益基金会、爱佑慈善基金会的代表表示未来在机构服务中规范儿童保护准则,并对他们之前的做法、经验进行分享。



还有来自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安利公益基金会、倍能组织能力建设与评估中心、北京康纳州孤独症家庭支援中心等40余家儿童公益机构参与了今天的活动,并联合签署指南,呼吁更多公益伙伴一起加入儿童保护机构治理的规范化之路。同时,根据嘉宾和参会人员的建议,主办方希望从各自的渠道和项目工作领域中进一步联动更多儿童公益机构共同推进《儿童公益组织行为准则指南》的实践。

该指南的制定不仅有利于教育和倡导公众,树立全社会儿童保护意识,也为儿童公益行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儿童公益组织行为准则指南》建议稿



序    言

随着中国公益事业的快速发展,专门服务儿童群体的公益组织不断壮大,儿童公益行业逐步走向成熟。作为儿童权利的守护者,儿童公益组织更应从自身做起,保障所有与本机构相关的人员、活动都能最大限度地避免给儿童造成任何可能的伤害。为此,国际救助儿童会、北京市社会组织发展服务中心、北京市协作者社会工作发展中心和北京博源拓智儿童公益发展中心联合起草了《儿童公益组织行为准则指南》,以期在公益行业建立起一套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的机构治理规范,实现儿童公益行业的自律和健康发展。呼吁公益同仁依据本机构实际情况,基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基本原则和有关条款,制定适用于本机构的《儿童公益组织行为准则》,且相应建立起尊重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机构治理机制。


1.   定义、立场及执行范围

1.1  定义

本指南所称的儿童指儿童公益组织所服务的不满18周岁的任何人,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未成年人”。

本指南所称的儿童公益组织指以儿童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公益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以及社会企业。

本指南所称的儿童暴力指对儿童进行任何形式的身体虐待(包括体罚)、性暴力和性剥削、忽视或疏忽对待、商业剥削或其他形式的剥削,以及实际或可能对儿童的情感和行为发展造成负面影响的长期或严重的不良情感对待或情感伤害。

1.2  立场

我们承认儿童享有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的一切权利。

我们反对针对儿童一切形式的暴力,包括身体虐待、性暴力、忽视及情感虐待。

我们承诺通过教育、宣传、落实机构行为规范、运行举报机制等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给儿童造成任何可能的伤害,并在更大范围内倡导全社会关注儿童保护、保障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暴力。

1.3  执行范围

下列人员必须遵守儿童公益组织行为准则:

  • 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和兼职员工);

  • 志愿者;

  • 理事会/董事会成员;

  • 签订短期合约的人,包括实习生、顾问、研究人员等;

  • 捐赠方、记者、合作伙伴、供应商等任何因为本机构的工作可以直接接触到儿童的人。


2.   行为规范

机构在招聘工作人员、志愿者、实习生和专家顾问时,应对其是否具有不利于儿童的行为倾向进行风险评估,并在入职前开展儿童保护准则的相关培训,在工作过程中跟进督导和阶段性评估,确保工作人员理解并遵循准则要求。

2.1  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

  • 和儿童接触时,不使用含辱骂、攻击、污秽的语言。

  • 尊重所有儿童的人格尊严,不随意评价儿童。

  • 尊重不同地区儿童的风俗习惯。

  • 为儿童提供服务时,不偏爱或忽视任何儿童。

  • 确保在处理与儿童利益相关的事项时给儿童参与的机会,根据儿童的成熟程度给予适当的考虑,不随意打断、阻止儿童发言,对于儿童的表达和倾诉做到基本的同理和接纳。

  • 所有关于儿童的宣传材料, 包括纸质的和电子材料,都以尊重儿童的最大利益为原则,采用适合儿童理解能力的表达方式。

2.2   保护儿童隐私

  • 拍摄照片(视频)以及发布时需征求儿童及其监护人的同意。照片不得随意公开发布,包括在网络社交媒体上发布。

  • 尊重儿童的隐私,不私自打听和泄露儿童的个人信息。

  • 通过服务活动获取的儿童资料必须由专人妥善保管,避免任何人随意接触、随意获取。

2.3  避免与儿童有不适当的接触

  • 避免出现远离他人、与儿童独处的行为。

  • 避免与儿童有过于亲密的肢体接触,禁止触摸儿童身体敏感部位,禁止对儿童采取任何有性挑逗嫌疑的行为。

  • 工作人员不应该单独与一名或多名儿童住宿, 无论是否住宿在员工家、项目工作点或其它任何地方,如果情况特殊,必须提前获得机构负责人以及儿童法定监护人的同意。

2.4  保护儿童的安全

  • 禁止让儿童参与危险性的活动。组织外出活动时,应充分保护儿童,切实保证儿童安全。

  • 不得雇佣童工。

  • 不得让儿童从事有害的行为,如吸毒、观看色情或暴力音像资料等。

  • 机构有责任评估服务环境安全风险,确保以儿童安全视角设计安排服务设施。


3.报告、回应及处理

3.1   报告及回应

  • 机构应建立违反本准则的举报和处理制度,并建立适用于儿童的便捷而安全的举报申诉渠道。

  • 机构的任何工作人员如接到儿童或他人举报、发现或怀疑他人存在违反本儿童保护准则的行为,必须立即向机构主管报告,若此人为嫌疑人,则直接报告给上一级主管。

  • 当有举报发生时,必须在24小时内启动机构内部回应机制。在决定应对处理有争议或顾虑的活动中,应把“儿童利益最大化”作为准则和一切解决办法的出发点。

  • 在任何儿童受到暴力的情况下,儿童都不应受到指责。工作人员应向儿童明确指出受虐或举报不是他们的错误。

  • 在处理过程中,儿童的意见应当被充分地尊重和予以考虑,并让儿童知道机构将主动积极采取行动确保他们的安全。

  • 儿童应获知下一步会有什么情况发生。

  • 工作人员对于调查的情况和儿童的信息应该严格保密。

  • 如果机构内部不能处理或该情况不适宜由机构内部处理,应将顾虑报告外部相关机构,寻求合作和帮助。

  • 如果工作人员发现儿童在其家庭、学校或社区等场所遭受暴力或有受暴风险,依据《反家暴法》相关条款,向公安机关报案。


3.2   处理

  • 如果违反儿童保护准则的行为被证实,最严重可导致:

  • 对员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 对志愿者,终止志愿关系;

  • 对顾问,终止顾问关系;

  • 对合作伙伴,暂停/终止合作。


  此外,如果该行为达到犯罪的程度,儿童公益组织应该联系当地的执法部门,确保儿童得到保护,犯罪者受到法律的严惩。


信息来源:北京市社会组织发展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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